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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法規室答疑:誡勉談話是否影響表彰、提拔?
發布時間:2018-05-10作者: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 點擊:
☞紀律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是什么關系?
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
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強調全面從嚴治黨,對從嚴監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因此,綜合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等措施,發現問題該提醒的提醒,該教育的教育,該處理的處理,能夠更好地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從而嚴肅黨的紀律,維護黨的形象。
☞誡勉談話是否影響表彰、提拔?
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領導干部存在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由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教育,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其目的在于對領導干部進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屬于組織處理。
關于誡勉談話的影響期以及對晉職晉級、提拔使用、評先評優等事項的影響,各級各地各部門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規定,標準尚不統一,比如,根據中央組織部出臺的《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誡勉談話的影響期應當在實踐中依據有關規定來判定。
☞組織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